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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河生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和罢免制度(2013年6月)2013-06-24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和罢免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督促上述人员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并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履职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
内, 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
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本人应当引咎
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条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咎辞
职:
       (一)无故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且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的事项,因严重失职未予执行,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
工作任务,对公司整体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五)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并对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包
庇、袒护、纵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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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并对上述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
     (八)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从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处罚超过两次或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情形超过两次的;
     (十)依据公司治理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个人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且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情形。
     本条中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对公司可能造成损失合计金额达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1,000 万元以上损失的情形;本条所称主要
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
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
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董事本人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
原因,董事会应依据公司章程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1 个月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
开股东大会聘任新的董事,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监事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
原因,监事会应依据公司制章程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聘任新的监事,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
监事,公司应当在监事会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1 个月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新
的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
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1 个月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引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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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且经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发出责令引咎辞职通知书超
过15 日仍未引咎辞职的(以下简称“应罢免情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依
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进行罢免,或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有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引咎辞职通知由董事会发出,有关监事的责令引咎辞
职通知由监事会发出。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罢免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自董事出现应罢免情形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依据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该等董事罢免的议案,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罢免原因。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的章程规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提请
股东大会就董事罢免议案进行表决,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自监事出现应罢免情形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提请审议该等监事的罢免议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罢免原因。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在收到该等监事罢免的议案1 个月内依据公司章程
就该等监事罢免的议案进行表决,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自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应罢免的情形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董事会应依
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就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议案进行表决,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罢免原因。
     第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解释。若本制度
与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政策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冲突
的,则以后者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