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2013-07-19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东星河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的相关履历等资
料,并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我们认
为,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
二、本次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叶运寿先生为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总
经理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莎 梁增文 游达明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