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3-08-05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关于子
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后,给予独立判断,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此次涉及的担保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韶关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韶关子公司”)为公司的融资贷款提供资产抵押,该融资贷款主要是用
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
2、韶关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为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供营运
资金,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3、公司已制定了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4、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韶关子公司为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莎 梁增文 游达明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