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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河生物:关于媒体有关报道的澄清公告2014-08-12  

						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星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4-060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有关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媒体报道

    2014 年 8 月 9 日,某媒体以《星河生物公告澄而不清》为题对公司进行了相
关报道,部分网站进行了转载,文中主要提到了以下事项:

    1、同一宗资产,专业机构评估时仅贬值了 7%,而在 4 个月之后公司计提资
产减值时则贬值了 20%~30%,这合理吗?至于星河生物所谓的“咨询相关评估
机构”之后的结果,为什么与数月前专业评估机构所作出的结论相差如此巨大,
其背后有没有潜规则?

    2、星河生物在新乡项目 2013 年的建设过程当中,针对其专有设备的采购采
用了全额预付款的形式,而非通行的部分预付模式。全额预付款导致后期新乡项
目计划停建时,星河生物毫无回旋余地,不得不等采购设备到位后再计提巨额资
产减值、蒙受巨大损失。而在这一过程当中,最为受益的无疑是为星河生物提供
设备的供应商,在尚未交付任何设备的时候就已经将货款全部纳入囊中。

    3、在星河生物 2013 年半年报当中,预付账款对应供应商排名第一位的是“东
莞市俊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及余额高达 785.8 万元,而该供应商在 2013
年末时就已经从星河生物的预付款主要对象名单中消失不见了,可见相关的建设
服务已经完成。

    根据公开的工商资料显示,“东莞市俊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
2011 年 4 月,与星河生物新乡项目立项时间几乎重叠,而营业执照的发照日期
则是 2013 年 10 月 11 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仅为 100 万元,便能拿到星河生物价
值近千万元的建设合同大单。这些信息汇总起来,都让人觉得这家建设承包商的
经营实力似乎并不算强,而它却偏偏被星河生物看中,成为最主要的建设承包商,
乃至成为星河生物预付款的第一大供应商。对于这家彼时成立尚不足 2 年的小公
司而言,无疑是幸运异常的,而令人质疑的也恰恰是——它为什么能这般幸运?

   4、从公司所披露的鲜品食用菌库存数量信息看,其 2012 年末为 81 吨,2013
年末仅为 165 吨,仅仅增加了 84 吨,这与该公司所披露当年鲜品食用菌产销量
数据相比,存在 21 吨缺口。这 21 吨鲜品食用菌,既没有被成功销售出去,也没
有形成相应的库存增加,那么跑到哪里去了?难道是该公司自己消化了这 21 吨
蘑菇?

   5、2013 年现金流量表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科目发生额为
16,845.59 万元;星河生物 同期主营业务成本中发生的原材料成本金额为
7,448.53 万元。对比可以发现,这两组数据之间差异巨大,星河生物从外部采
购的商品金额,远远超过了该公司经营成本中所包含的金额,那么在正常的财务
逻辑下,这应当导致该公司存货的大额增加。星河生物的存货不仅没有增加,相
反还有小额减少,从 2012 年末的 3,069.66 万元下降到 2013 年末的 2,859.44
万元,很显然这是不符合道理的。如此大的采购现金流出,既没有被成本消耗,
也没有形成存货资产,那么它到底流向了哪里?

   二、澄清说明

   公司针对上述报道事项澄清如下:

   1、关于新乡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关于新乡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公司在 2014 年 7 月 22 日的《关
于媒体有关报道的澄清公告》(公告编号:2014-052)中已进行了说明。

   (1)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停止投资建设“新乡市星河生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用菌生产基地项目”及计提该项目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公
告编号 2013-080),以 2013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新乡子公司在不处置土建
工程的情况下,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中广信评报字【2013】第 285 号《资
产评估报告书》),该项目减值 2,616.75 万元。

   (2)由于国内食用菌行业工厂化生产市场竞争加剧,同时公司新乡星河项
目的土建工程是按照食用菌生产标准来进行设计建造的,建筑面积较大,对其他
行业的通用性不强。公司管理层为了盘活该项目的资产,拟决定对新乡项目进行
处置(包含土建工程),并聘请评估机构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新乡
市星河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测算,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中广信评报字【2014】
第 047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新乡星河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应计提减
值准备共计 7,832.42 万元。

   (3)前后两次评估结果不一致,主要是因为第一次评估的前提条件是新乡
项目的土建工程不进行处置;而后一次是针对新乡该项目(包含土建工程)进行
处置而进行的评估。公司针对新乡项目前后两次资产减值的评估结果均已按照信
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可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

   2、关于新乡项目付款模式的说明

   (1)土建工程的付款方式

   公司对土建工程中标单位的付款方式为:中标单位进场施工按合同完成相应
的工程节点,公司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2)购销合同的付款方式

   公司对除土建工程以外的其他需专门订制的建材和设备购销合同的付款方
式为:合同签订后,公司先付 10 至 20%订金,剩余款项按供应商交货进度分批
支付款项,剩余 5%至 10%尾款在供应商履行完售后服务,质保期限结束后再支
付。

   公司在新乡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针对需专门订制的建材及设备没有按照全额
预付款的形式进行付款。

   3、关于东莞市俊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说明

   东莞市俊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兴建材”)与东莞市黄江江兴
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兴建材’)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创办的
企业,江兴建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3 月 18 日,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了响应广
东省加快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要求,江兴建材公司的法人代表于 2011 年 4 月
成立俊兴建材公司,承接江兴建材的主营业务,主营隔热板的生产与加工等,自
俊兴建材成立后,江兴建材不再进行生产经营。

   公司与江兴建材于 2007 年开始已有业务往来,并且双方在生产交货工期、
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均合作得很好,基于与其原有合作的经历及其相应的
履约能力,公司在筛选新乡项目材料供应商时,经综合考虑把承接江兴建材主营
业务的俊兴建材列入了合格供应商的范围,并最终选择让其负责新乡项目的隔热
板加工工程。

   俊兴建材及江兴建材的工商资料如下:

                                             东莞市黄江江兴新型建筑材
 公司名称      东莞市俊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料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黄江镇板湖同兴街 5 号   东莞市黄江镇板湖管理区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集体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     叶炳祥                        叶炳祥
 成立时间      2011 年 4 月 6 日             1994 年 3 月 18 日
               产销:轻质建筑材料,隔热和隔
 经营范围      音材料、金属波纹板、过滤器、 隔热板、金属波纹板、过滤器。
               包装材料;隔热隔音板安装。

   4、关于生产量与销售量之间差 21 吨的说明

   公司鲜品食用菌 2013 年生产量与销售量及库存之间差 21 吨,出现该情况的
原因为公司商品还有报废损耗、样品、食堂内部领用等非销售形式的出库,由于
在 2013 年年度报告中的“产销量”对比表中没有包含非销售性出库的项目,因
此从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根据“上年库存+生产销-销售量”与库存量之间会出
现 21 吨的差异。

   5、关于“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科目发生额的说明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核算内容除了主营
业务成本的原材料外,还包括生产过程所耗费的水电、低耗品、燃料、厂房租金
等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支出,并非仅局限于采购原材料的金额在本科目中进行
核算。

    公 司 2013 年 现金 流 量 表中采 购商 品、接 受劳务支 付的 现金发 生额为
16,845.59 万元,其中: 支付原材料 8,792.62 万元、水电费 4,516.92 万元、
低耗品 543.51 万元、燃料 459.71 万元、厂房租金 249.95 万元、经销商品 1,282.36
万元及其他 1,000.52 万元。

    三、风险提示

    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