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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河生物: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2015-04-24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具体内
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
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同时充
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
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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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三) 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但在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2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
一次评估,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造成重大
影响,或有权部门出台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股东回
报规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3、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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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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