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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河生物: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6-05-13  

						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星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6-035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出席和召开情况

    经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发出通知(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10:30 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
镇蛟坪大道 83 号,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同时使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
00 至 15:00 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接受网络投票。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6 名,所持(代表)股份 74,972,6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
代表股份 69,443,2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6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5 人,代表股份 5,529,3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6%。本次股东大会议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
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1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徐涛、张成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新增非
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1)选举徐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4,953,35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19,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5,510,077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
份总数 7.35%;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19,30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

   (2)选举张成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4,953,35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19,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5,510,077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
份总数 7.35%;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19,30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972,65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5,529,377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
份总数 7.38%;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2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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