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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河生物: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8-16  

						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星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6-050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刘
岳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15 号)的
核准,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深圳前
海国华腾达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叶运寿、刘岳均和霍昌英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8,398,574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
民币 14.0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880 万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120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对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
了《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止验资报告》
(XYZH/2016GZA20531)。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
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以下简称“农商
 行塘厦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以下简称“浦发
 南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深圳分行”)、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以下简称“中信塘厦支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农商行塘厦支行   190010190010050345     50,000,000   立体定向放射外科设备综合供应商项目

 浦发南山支行     79090155200002975    250,000,000   立体定向放射外科设备综合供应商项目

 中信深圳分行    8110301013900100319    30,000,000   立体定向放射外科设备综合供应商项目

                                                     270,000,000 用于立体定向放射外科设
                                                     备综合供应商项目;1,300,000 用于支付
 中信塘厦支行    8114801013300065928   332,500,000
                                                     本次重组相关费用; 61,200,000 用于补
                                                     充玛西普流动资金。

    合计                               662,50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
 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鸿远、袁功鑫可以随时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支取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3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3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
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信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
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截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止验资报告》(XYZH/2016GZA20531)。

    特此公告。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