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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河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09-12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
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霍昌英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
我们认为:霍昌英先生符合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
位的任职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意霍昌英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上述非独立董事的补选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黄智莉女士的相关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黄智莉女士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

    2、本次聘任的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条件。我们同意黄智莉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议案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龙平                杨得坡                    游达明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