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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河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09-23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
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霍昌英先生相关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霍昌英先生符合董
事长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长的任职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经审阅徐涛先生相关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徐涛先生具备《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副董事长的任职要
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
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公司本次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程序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选举霍昌英先生和徐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二、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邵亚宁女士的相关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邵亚宁女士的任职资
格符合担任总经理的条件,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均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
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曾
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公司本次聘任总经理的程序规范,被聘任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邵亚宁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张成华先生的相关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张成华先生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曾受到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规范,被聘任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张成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议案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龙平                杨得坡                    游达明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