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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河生物: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6-11-18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星河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就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文件审核后
认为: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
容。

       二、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审核后认
为,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利益共享
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
的作用。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内容。

       三、关于核实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查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适当成为激励对象的人选,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吴雨霞)                 (梁锋)                    (王剑光)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