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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河生物: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继续为西充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6-12-01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继续为

         西充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中关于公司继续
为西充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充星河”)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公司继续为西充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同意公司为西充星河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及南充市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申请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目前,该等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人     被担保人     贷款银行       借款金额   借款余额     担保期限
                      交通银行股份有
星河生物   西充星河                     13,500    5,453.73    2020.12.07
                      限公司南充分行
                                        2,000        1,500    2019.07.02

                      南充市商业银行    3,000        2,000    2019.08.13
星河生物   西充星河   股份有限公司西     700          700     2019.08.16
                          充支行         300          300     2019.09.22
                                         500          500     2019.10.20
    公司为西充新河提供的上述担保决策合法合规,且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西充星河股权,但公司为西充星河提供的
上述担保尚在履行期内。


    根据公司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西充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协议》以及叶运寿出具的相关承诺,交易对方及西充星河应协助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前解除上述担保协议,若公司因上述担保事项而承担担保责任的,
公司有权向西充星河追偿,如西充星河无法偿还,则交易对方及叶运寿应当向公
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继续为西充星河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况,该等担保事项相关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继续为西充星河的现有借款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后公司继续为西充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名:




       (游达明)              (杨得坡)               (张龙平)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