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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河生物: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2016-12-22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
九次(临时)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
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
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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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
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7、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梁锋、王剑光、吴雨霞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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