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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河生物:独立董事关于新乡星河债务重组的独立意见2017-03-09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新乡星河债务重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
会审议的关于新乡星河债务重组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讨论审议后,就关于新乡星河债务重组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10月9日与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乡星河”)签署了《关于收购新乡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公司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等相关资产取得所涉及的全部材料,并
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截 至 2017 年 3 月 9 日 , 新 乡 星 河 应 付 公 司 的 债 务 剩 余 金 额 人 民 币
73,198,135.09元。鉴于新乡星河尚未具备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房
屋产权证明的条件且未投入生产,为落实双方往来款项的债务偿付问题,经双方
充分协商,公司同意核减上述债务金额人民币4,500,000.00元,新乡星河剩余债务
偿付金额为人民币68,698,135.09元。

     我们认为公司对新乡星河所欠应收账款进行债务重组处理,并依据会计准
则相关规定进行核销,以加快应收账款清欠、回收,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符合
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我们
同意对新乡星河所欠账款进行债务重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新乡星河债务重
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页:




   张龙平                   杨得坡                     游达明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03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