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2017-06-10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
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也充分体现公司
发展战略定位、产业布局,能够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及品牌建设的需要,涵盖公司
的重要信息,有利于投资者辨识,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合理,变更后公司名
称与主营业务相匹配。因此,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事项,并同意将变
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项提交公司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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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
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游达明:
杨得坡:
张龙平:
2017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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