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星普医科: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适用性的说明的公告2018-07-11  

						 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星普医科       公告编号:2018-076



                    广东星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适用性的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中同华评估”)作为广东星普医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玛西普医学科技
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下称“玛西普”)收购四川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友谊医院”)25%股权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并作为本次股权收购的
定价参考依据。公司现就相关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作出如下说明:

    (一)评估情况

    根据中同华评估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广东星普医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玛西普医学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拟支付现金收购
四川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25%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资
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 030100 号),本次评估同时采用
了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友谊医院全
部所有者权益的最终评估值为 180,240.00 万元。

    (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中同华评估。中同华评估拥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
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并具有较为丰富
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中同华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友谊医院、友谊医院的少数股东寿宁广梧人和投资合伙企业(有

                                     1
限合伙)以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
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三)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同华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所采用的假设前提参照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综
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本次交易标的的实际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四)关于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评估方法
适用的前提条件,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中同华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
估方法对友谊医院的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
评估最终的评估结果。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玛西普收购友谊医
院少数股东所持有 25%股权的经济行为提供市场价值参考依据,交易各方更看重的
是被评估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和获利能力,因此收益法更适用于本次评估目的,选
用收益法评估结果更为合理。

    (五)关于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中同华评估分别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对友谊医院进行了评估,友谊医院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净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价值为 180,240.00 万元,采用市场法
评估后的价值为 195,700.00 万元。
    中同华评估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过程中,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
设前提合理。2017 年度,友谊医院营业收入为 25,990.74 万元,净利润为 8,188.39
万元,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市场法采用的交易案例可能存在特殊
经营背景、业务信息,以及财务资料等收集不完整,对价值比率的调整和修正难以
涵盖所有影响交易格因素;收益法是企业自身未来收益为基础进行预测,包含了更
多的价值影响因素,可以全面、合理地反映被评估单位所拥有的品牌、市场和客户
资源、人力资源、特殊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等无形资产在内的企业整体价值,更
符合本次评估目的及实际情况。且本次评估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影响资产
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因此,以收益法评估结果 180,240.00 万元作为本次以股

                                     2
权转让为目的的评估结果具有合理性,评估结果公允。


    特此公告。


                                           广东星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