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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普医科: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2018-08-10  

						                   广东星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东星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
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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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
月内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
交易发生的情形。

    综上,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
年8月10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0名激励对象授予2,400 万份股票期权。




                                                广东星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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