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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康生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7-26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下称“《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的《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
议案》、《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
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青岛盈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等议案,公司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
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
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
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
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青岛盈康医疗投资有
限公司以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与本次发行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有关的详尽资料,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与相
关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在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
判断,我们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表示认可,认为该等关联交易符
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为充分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议案需由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
关联董事需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
案征求了我们的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为充分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述议案需由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本页无正文,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军                 刘霄仑                  唐功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