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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康生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9-09-02  

						 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盈康生命         公告编号:2019-085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前海国华腾达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股东天津源和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前海国华腾达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国华腾达”)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与天津源和商务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源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国华腾达
 拟将其持有的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569,39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43%)转让给天津源和。

        2、本次交易最终完成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
 触及要约收购义务。

        3、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4、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盈康生命”)于近日收
 到了持股 5%以上股东国华腾达和股东天津源和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获悉国华腾达与天津源和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国华腾
 达拟将其持有的盈康生命 40,569,3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3%)无限售流通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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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天津源和。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7.3948
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为人民币
300,002,562 元(人民币叁亿零贰仟伍佰陆拾贰元整),经协商确定股份转让价款
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 元(人民币叁亿元整)。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华腾达持有盈康生命 40,569,39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7.43%;天津源和持有盈康生命 9,038,5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66%。本次权
益变动后,国华腾达持有盈康生命 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0%;天津源和持有盈
康生命 49,607,89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9.09%。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 转让方

    公司名称:深圳前海国华腾达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964678R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国华家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侯源凯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医药医疗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财务咨询、投资顾问、股权投资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二) 受让方

    公司名称:天津源和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UB7XXT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2
    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 1-1312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翊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李林陶

    注册资本:200,1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

    转让方:深圳前海国华腾达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受让方:天津源和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协议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

    国华腾达拟将其持有的盈康生命 40,569,3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3%)无
限售流股(简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标
的股份。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3.1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简称“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7.3948 元,
未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1 个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3.2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为人民币
300,002,562 元(人民币叁亿零贰仟伍佰陆拾贰元整),经协商确定股份转让价款
总额(“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300,000,000 元(人民币叁亿元整)。

    4、交割安排

    4.1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人民币叁亿元整)支付给转让方。

    4.2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标的股份的持有情况,并由转让双方共同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股份转让的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后 3

                                     3
个工作日内,转让双方共同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将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
方 A 股证券账户的相关登记手续,受让方应提供合理、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违约责任

    5.1 如果转让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标的股份因存在权利限制等转让方自身原因
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无法或拒绝按照约定价格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不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构成转让方实质违约,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承担标的股
份转让价款总额 10%的违约金。

    5.2 如果受让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不按照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构成受让方
实质违约,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承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10%的违约金。

    5.3 除上述实质违约外,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其他义务给
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按照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5.4 本协议其他条款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5.5 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
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标的股
份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和/或过户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转让方应于标的
股份不能转让/过户的事实确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返
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如逾期返还的,转让方应按照未返还价款总额万分之三/日
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已支付价款返还完毕。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2、国华腾达已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提交了《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并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减持计划尚未届满。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国华腾达将
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将根据本次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3、国华腾达本次股份减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4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国华腾达、天津源和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触及要约收购义务,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到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最终履行及结果尚
存在不确定性。

    6、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存在交易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风
险,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3、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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