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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康生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07-24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
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
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诀
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
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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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委托理财、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
资等。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
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划分: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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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公司对外投资未达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决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投资对应公司的全部
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
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
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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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下例类型:

     1、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三)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
布的投资管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其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
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
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
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
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资金预算、筹措、
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
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
期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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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
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
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
记录在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
结存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
资。

       (一) 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
资。

       (二)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
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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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新项目发展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新项目发展小组对其提出的适时投资项目,应组织本
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上报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五)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的
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六)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标准
的,公司应当披露投资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投
资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
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财务部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
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
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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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

     第二十七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
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
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
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
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论证。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
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被投资
单位的情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
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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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的收回与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分
析报告,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
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
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本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三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派出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被投资公司)的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本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并努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十五条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的董事(以下简称“派出董事”)必须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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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董事会决策,承担董事会委托的工作,应经常深入投资单位调查研究,准确了
解投资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对投资单位发生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六条 派出董事应按时参加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会议。在投资单位董事会
就下列事项召开董事会会议做出决定前 5 天,派出董事(或委托代表)应向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情况、相关背景材料、个人意见等),
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意见在董事会上表决:

      (一)投资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变动或可能发生变动;

      (二)投资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投资单位新增股东、扩股、股权转让、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等
涉及股东、股权变更事项;

      (五)投资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

      (六)投资单位对外投资或担保超过净资产 10%的事项;

      (七)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抵押、出租、转让或处置,较大额度的借款、
贷款,重大资产和资金转移等事项;

      (八)投资单位经营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情况;

      (九)投资单位重大经营失误情况;

      (十)投资单位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及公司要求报告或派出
董事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在投资单位董事会会议结束 10 个工作日内,派出董事(或委托
代表)应将会议情况报告公司,包括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及有关文件。对需要进
一步说明的,应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八条 派出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要表明自己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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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若未表明自己的意见或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利,致使投资单位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派出董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决议时持有异议并记录在案者,
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
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
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
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公司应根据谨
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
值准备。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
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必要时,公司应按会计制度
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 被投资(公司的控股公司)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
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被投资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
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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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
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至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