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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康生命:董事、监事、高管持股管理制度2020-07-24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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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

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

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向深交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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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管理

部门,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及时书面向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说明该买卖行为是否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书面意见反馈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交所在其

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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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转让: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含第十八个月);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规、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

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

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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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买

入或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

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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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遵守本制度第九

条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将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违规

追究制度。对内幕信息在公告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进行登记、签订保密协议并按规定报广东省证监局备案,对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将严格按照本制度以及公

司其他相关制度中的罚则进行处理,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

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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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

托公司证券部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登记结算公司自

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含第十八

个月);或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五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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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含第十八个月);

或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

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含第十二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含第十八个月);或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含第十二个月)后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离任人员账户中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

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证券部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自离任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

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含第十八个月);或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含第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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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公司证券部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含第十八个月);或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含第十二个月)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

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构成行政责

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买卖股票

的,除适用本制度相应部分规定的罚则外,在一届任期内连续两次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由公司免去其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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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