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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康生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4-28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民币;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担保(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
提供的担保(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     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保;
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保情形。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半数以上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上通过。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1
                     修订前                                           修订后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四)、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五)、(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
第(一)、(四)、(五)、(六)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系;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如关联交易事项属于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本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他关联交易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
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
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
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
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 司应当及时披露聘任理由及相关人员辞职后买卖公
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 司股票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
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不 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


                                               2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过 1000 万元;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万元;
                                             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
超过 100 万元。
                                           发生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是,如果交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与 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的,需在董事会
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前
交易。但是,如果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述标准的关联交易,按照前述审议标准执行相应审议
规定的标准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程序。
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
                                               (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易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前述标准
                                           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
的关联交易,按照前述审议标准执行相应审议
程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         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
                                           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本条前款所规定的股东大会授权审批权限
                                           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三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款的规定。
                                           项,应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条前款所规
    超过本条前款所规定的股东大会授权审批 定的各个事项(对外担保除外)不满本条前款所规定
权限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须提交股 批准。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
议批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对外担
                                           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或本章
保除外)不满本条前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程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程
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序。

                                             3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及
时应及时披露候选人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参     时披露候选人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参照本章程第六
照本章程第六十三条执行。                     十三条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
聘任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照本章程
参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执行。               第一百〇九条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四)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营;
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利润的 30%,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 1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营状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
    2、公司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本性支出,且 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
现金分红将对该重大资本性支出的实施产生重 (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
大影响。
                                          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
                                             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
                                             (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
                                             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
                修订前                                    修订后
                                         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除特殊情
                                     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或在当年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1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公司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本性支出,且现金
                                     分红将对该重大资本性支出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指定专人办理修改章程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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