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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康生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4月)2021-04-28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和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
者的相关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以下
简称“《独董备案办法》”)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 3 名,聘任适当人员担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独董备案办法》第二章任职资格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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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发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
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
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
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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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者连续 2 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
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董备案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
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
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
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
事补选工作。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上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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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八)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
规则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依据上述第(一)项职权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行使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其他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
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需进一步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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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
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
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保
持独立性,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关注公司情况,
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
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
求。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
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
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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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质询, 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公司积极探索建立独立董事考核机制,对独立董事履行法定职权、保持独立
性、出席会议、实际工作时间、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出现独立董事未依
法忠实、勤勉履行法定职权的失职或不当行为,采取降低薪酬、不再推荐连任、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等问责措施。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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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低于”均不含本
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补
充,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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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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