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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康生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4月)2021-04-28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组织实施。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同时,由公司监事会对本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在内幕消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或其他获取内幕消息的人不得公开或向外界透露、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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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事
 项;
     (十八)收购及相关股权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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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年度、半年度报告;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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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高比例送转股份”是
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关联方研究、发起的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
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的,上述主
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及时补
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及重大进
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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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涉及公司并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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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
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投资者关系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导、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
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
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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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内幕信息知情人违
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上公司内
部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一条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
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报
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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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