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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康生命: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8-13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康
生命”或“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强公司利
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
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
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
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意见、诉求。

    三、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当年盈利,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预案中
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
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
一次评估,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造成重大
影响,或有权部门出台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股东回报规
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表决。

    3、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
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时间及比例

    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
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
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
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
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1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公司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本性支出,且现金分红将对该重大资本性支
出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给股东
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年度分配),应征询
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
东大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规划的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