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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宋城股份: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4-04-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宋城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杭州宋城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144,简称“宋城股份”、“公
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 2010 年 12 月完成,
持续督导期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河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宋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目前持
续督导期限已满,银河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保荐代表人          郑炜        联系电话 010-66568081

保荐代表人          徐子庆      联系电话 0571-8648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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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杭州宋城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144

公司简称                      宋城股份

注册资本                      55,781.5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 14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 14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娴

董事会秘书                    董昕

联系电话                      0571-87091255

传真                          0571-8709123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2010-12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保荐工作概述
       宋城股份于 2010 年 12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保
荐机构为银河证券,持续督导期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银河证券已与宋城股
份于 2010 年 1 月签署了《保荐协议》,并指派张涛、郑炜自担任宋城股份 2010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张涛因个人原
因于 2012 年 6 月 7 日起不再担任宋城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
券委派徐子庆予以接替。银河证券和宋城股份已就上述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向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宋城股份已于 2012 年 6 月 8 日公告该事项。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
相关工作: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况;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
用;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


                                       2
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就法律法规的新变化等对发行人定期进行培
训;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
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本保荐机构
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
交保荐代表人,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各类会议;尊重保荐代表人
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
利。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及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两家机构能够尽职开展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的保荐工作。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总经理会议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等,保荐机构
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宋城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披露内容比较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
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余额为 484,765,500.99 元(其中包含利息收入减除手续费后净收入 62,907,346.50


                                    3
元)。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宋城股份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
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
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宋城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宋城股份在此期间存在《保荐
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郑   炜、徐子庆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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