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 杭州 ● 求是路 8 号公元大厦北楼 20F 电话:0571—87206788 传真:0571—87206789 电子信箱:liuhe@mail.hz.zj.cn 网 址:www.liuhelaw.com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15]196 号 致: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口头证言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 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电 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 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5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5 年 8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分 别刊登《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 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说明。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上午 10:00(星期五)在 杭州市之江路 14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巧灵先生主持。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8 月 21 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网所系统进行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15:00 至 8 月 21 日(星期五)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法定程序,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5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4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77,484,7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507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50,199,1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917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285,5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905%。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现 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201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377,432,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2,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8,642,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17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2、审议《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 375,496,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3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1,987,061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7,0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6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6,706,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3.071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1,987,0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7,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924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3、审议《关于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同意 375,524,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1,959,361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9,3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9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6,734,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3.168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1,959,3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9,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828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4、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股份 数为 375,491,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其中中小股东 同意股份数为 26,701,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05%。 表决结果:选举刘岩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5、审议《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股份数为 375,491,1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其中中小股 东同意股份数为 26,701,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05%。 表决结果:选举兰克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审议《关于变更石林项目募集资金用途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375,494,5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2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1,989,161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9,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7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6,704,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3.064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1,989,1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9,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932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7、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350,228,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79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27,255,17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7,255,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22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8,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5.013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27,255,1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255,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4.982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郑金都 叶永祥 陈科杰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