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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宋城演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12-15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44                 证券简称:宋城演艺                    公告编号:2015-118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刘岩等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25 号)的核准,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753,681 股,发行价格 29.88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649,999,988.28 元,扣除发行费用 17,05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632,949,988.2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信师报字[2015]第 115657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 、 甲 方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1202021129800019242,截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632,949,988.28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支付收购资产现金对价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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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若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形的,或存在其他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若甲方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专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及时存入经丙方同意的、甲方在
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五、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六、华泰联合和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各自且
非连带地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甲方现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鹏和谢瑾以及摩根士丹利
华鑫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金萌萌和周磊可以随时进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以上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八、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九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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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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