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4-21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
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24名激励
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共2,329,887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
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兰克、何思源、方东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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