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事前认可意见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 原则,作为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浙江宋城龙泉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龙泉 市龙泉山度假区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与宋城实业签订房屋及土地租赁合同的议案》及《关于子公司与三亚置业公司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议案》,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 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 意签署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兰克、何思源、方东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