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2-28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商
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
况。2016年度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
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6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法人
治理、日常管理、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
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
定目标基本实现。
三、关于公司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对聘任公司2017年度的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
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已对于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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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有多年合作经验,且该会
计师事务所的总体实力、服务意识、项目收费等各个方面均符合公司当前的审计
工作要求,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
四、对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及2017年拟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发生经营性往来的关联交易,已
如实披露,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独木桥旅行社与第一世
界大酒店、宋城实业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相关合同的条款,我
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条款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
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
五、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截至2017年2月27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
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且已办理完毕离职
手续。上述人员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
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回
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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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6]22 号),公司拟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8 号——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更换独立董事。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兰克、何思源、方东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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