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13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九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方
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景良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的要求;预案内容切实可行,本次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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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公司
抗风险能力,项目具备可行性和科学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董事会结合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
资金需求等情况对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数量和标准适当性等法规规定事项进行了论证和分析,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
议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我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具备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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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科学性。
我们对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能够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我们对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回报措施的议案》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对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关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关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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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兰克、何思源、方东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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