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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宋城演艺: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03-13  

						证券代码:300144            证券简称:宋城演艺        公告编号:2017-025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健全宋城演
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
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了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以及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及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以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和不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为前提,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科学合
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回报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并制订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根
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
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周期内的股东回
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如外部经营环境
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

    股东分红规划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
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
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优先选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购买
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
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1、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
施;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
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
少于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和审
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
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
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