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44 证券简称:宋城演艺 公告编号:2017-040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3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24,0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6%,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385,186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 2、本次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行公 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宋城演艺”)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 励对象共计 123 人,解锁股票数量为 2,324,06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6%。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杭州宋城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杭州宋城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 审核无异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 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 事宜。 4、2013 年 5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资 格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 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3 年 5 月 2 日, 数量为 381.6 万股,授予对象共 144 人,授予价格为每股 6.13 元。本次授予完 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55,821.6 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55,821.6 万 元。 6、2013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将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 7 人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 购注销,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限 制性股票共计 401,000 股,将由公司按照 6.13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公司应就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2,458,130 元。本次回购完成后,公 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55,781.5 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55,781.5 万元。 7、201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将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 3 人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 购注销,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限 制性股票共计 40,000 股,将由公司按照 6.13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公司应就本 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245,200 元,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 2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份总数变更为 55,777.5 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55,777.5 万元;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近期没有向潜在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计划,同意取消授予预留的 450,000 股限制性股票;审议通 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 134 名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 675,000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0.12%,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75,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 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14 年 5 月 5 日。 8、2015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将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 6 人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 行回购注销,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 述限制性股票共计 8.48 万股,因 2014 年 4 月公司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人 民币 1 元现金(含税)的 2013 年度股利分红,因此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分红,即由公司按照 6.03 元/ 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511,344 元。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55,769.02 万股,注册资本变 更为人民币 55,769.02 万元。 9、201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 127 名符合条件的激 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第二期解锁数量为 651,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7%,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51,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7%,解锁日 即上市流通日为 2015 年 5 月 4 日。 10、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将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 4 人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 购注销,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限 制性股票共计 2.78 万股,因 2015 年 5 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1.5 元现金(含税)的 2014 年度股利分红,因此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分红,即由公司按照 5.88 元/股的价格 回购注销。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163,464 元。因 3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4.073809 股股本,实际回购数量由 2.78 万股调整为 6.69 万股。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145,261.36 万股, 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45,261.36 万元。 11、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 124 名符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鉴于公司已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4.073809 股股本的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故将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调整,第三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29,88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60%,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5 月 3 日。 12、2017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 司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且已办理完 毕离职手续,故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授予其的股权激励股份。 该股权激励对象共计授予限制性股票 2,400 股,因 2015 年 8 月公司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14.073809 股股本,实际回购注销数量由原 2,400 股调整为 5,777 股。 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45,261.36 万股变更为 145,260.78 万股。 13、2017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 123 名符合条件的激 励对象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24,063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0.16%。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第四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情况说明 序号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解锁时,宋城演艺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解锁时,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2 予以行政处罚; 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的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相比 2012 年,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67%,2016 公司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2%。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 益后的净利润为 88,713.99 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 万元,比 2012 年同期增长 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 295.26%。2016 年扣除非经 司股东的净资产。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限 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制性股票成本应计入公司管理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 3 资产收益率为 14.82%。 中列支。 上述两项数据均不低于授 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 的平均水平; 生的净利润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的考核计算。 综上所述,公司达到了业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第四次股票解锁前期间,各 绩指标考核条件,故满足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解锁条件。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016 年度,123 名激励对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4 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满足 考核达标。 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四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 差异。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及流通安排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3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324,06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6%,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385,186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期可解锁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5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现持有限制 本期可解锁 实际可上 占总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市流通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1 张 娴 董事、总裁 361,107 361,107 0.025% 0 2 张建坤 董事、执行总裁 288,885 288,885 0.020% 0 3 商玲霞 副总裁 144,443 144,443 0.010% 0 4 陈胜敏 财务总监 72,221 72,221 0.005% 0 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119 5 1,457,407 1,457,407 0.100% 1,385,186 人 6 合计 2,324,063 2,324,063 0.160% 1,385,186 注:1、表中“现持有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 数量。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份,剩余 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3、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确认数为准,实际其上市流通日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完成解锁工作的日期为准。 四、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 三个解锁期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 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 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 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3 名激励对象 在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共 2,324,063 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 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四个解锁期可 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 123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 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 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本次 123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同意公司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七、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四次 解锁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第四期 2,324,063 股解锁已 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亦已履行了 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规定,本次解锁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7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