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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宋城演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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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44           证券简称:宋城演艺            公告编号:2018-013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
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
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
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同期比较数据不调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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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公司
执行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公
司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批程序
    2018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计入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比 本期"其他收益":4,536,456.47 元
较数据不调整。
(2)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 本期"营业外收入"减少 54,373.41 元,重分类
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的资产 至"资产处置收益"。
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 上期"营业外收入"减少 2,517,946.74 元,重
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
                                        列 示 持 续 经 营 净 利 润 本 年 金 额
                                        1,069,274,181.14 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润本
(3)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
                                        年金额 0.00 元。
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比较数据
                                        列 示 持 续 经 营 净 利 润 上 年 金 额
相应调整。
                                        916,466,911.99 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润上
                                        年金额 0.00 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净损益、净资产不产生影响,能够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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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合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和《关
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相关规定,进
行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更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关于
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
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并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部分列报项目进行调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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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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