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19-03-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在维护公司股东、
中小投资者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
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
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慈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下称所属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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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
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
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量力而行: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
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
标准。
第六条 诚实守信:公司有权机构已经审批同意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七条 合法合规: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资产范围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
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
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
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
营利的事业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其中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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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
织等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
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
(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
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单笔或者累计金额未超出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下的,由总裁审批后实施;
(二)单笔或者累计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或者累计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
报告,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管理部、证券投资部签署意见后,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
金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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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对外捐赠事
宜的须及时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证券投资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
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同时报财务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一)公司法务部门可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本
办法执行,可以依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
处理建议。
(二)公司审计部门有权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进行
审计。
(三)对于未依照本制度进行捐赠管理,或者在对外捐赠过程中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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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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