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3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
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020年度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
保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为持续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更好地兼顾股
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分红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公司健
康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
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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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日常管理、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
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
定目标基本实现。
四、关于公司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
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已对于聘
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有多年合作经验,且该会
计师事务所的总体实力、服务意识、项目收费等各个方面均符合公司当前的审计
工作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杨轶清先生的任职资格、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
法有效。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候选人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杨轶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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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提名和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阅侯丽女士的任职资格、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侯丽女士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
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我们同意聘任侯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之日止。
七、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及2021年拟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发生经营性往来的关联交易,已
如实披露,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独木桥旅行社与第一世
界大酒店、宋城实业签订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杭州乐园与第一世界大酒店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及其相关合同的条款,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
条款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
八、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计提减值准备后,
能够更加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提交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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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独立董事:兰克、刘树浙、俞勤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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