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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宋城演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12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
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
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
制度,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
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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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鉴证。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
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
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
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
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
用募集资金、有效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
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
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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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
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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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
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
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
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
合法, 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
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
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
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认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
        (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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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
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
的交易。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需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
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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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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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
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对该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是
否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范围内
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
件,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但若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或单个项目使用的募集资
金数量超过公开披露资金数额5%(不含5%)的,总经理应将有关情况报董事会
决定。
    第二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资金的10%且高于1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三十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
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
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
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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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用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募集资金运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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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
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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