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12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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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 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4. 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
有上述情形的自然人,或过去12个月内具有上述情形的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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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 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
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以及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价格。
第八条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
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
商确定价格。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
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 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 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
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 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
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结算周期、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
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
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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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除本关联交易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
其它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授权执行。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上述第(二)、(三)、(四)款事项需事先得到独立董事
的认可。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若交易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
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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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有关联关系董事回避表决的程序为:
(一)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
其回避;
(二)当就董事是否有关联关系出现争议时,由出席会议的除该董事外
的其他董事半数以上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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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按《创业
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的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三)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由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
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
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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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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