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8-27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关联交
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为正常经营性往来,遵循市场原
则定价。
二、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
保情形。
三、关于选举董事长、聘任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选举张娴女士担任
公司董事长职务,聘任商玲霞女士担任公司总裁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审阅,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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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之情形,我们认为其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本次选举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刘树浙、杨轶清、俞勤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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