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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城演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8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7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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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2H0751
致: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宋城演艺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宋城演艺”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王立新律师、陆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宋城演艺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宋城演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宋城演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宋城演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宋城演艺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宋城演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宋城演艺公告的《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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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7、《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关于转让珠海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转让香港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一)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召开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召开地
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 148 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股
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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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
证明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43 名,代表股份 1,644,521,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954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233 名,代表股份 384,305,7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6979 %。
    在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监高、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41 人,代表股份
564,493,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5893 %。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及本所律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宋城演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 1,644,101,8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45 %)、
反对 98,9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0 %)、弃权 320,64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5 %)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564,074,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257 %;反对 98,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5%;弃
权 320,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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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0.0568 %。
    2、以同意 1,643,927,9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39 %)、
反对 472,5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87 %)、弃权 120,9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74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563,900,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949 %;反对 472,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7 %;弃
权 1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14 %。
    3、以同意 1,640,909,1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03 %)、
反对 3,291,6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002 %)、弃权 320,6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5 %)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报
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560,881,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3601 %;反对 3,291,6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31 %;
弃权 320,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568 %。
    4、以同意 1,640,947,5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27 %)、
反对 3,253,2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78%)、弃权 320,6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5 %)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审
计报告>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560,920,0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3669 %;反对 3,253,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63 %;
弃权 320,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568 %。
    5、以同意 1,644,101,8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45%)、
反对 98,9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0 %)、弃权 320,64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5 %)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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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564,074,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257 %;反对 98,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5 %;弃
权 320,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68 %。
    6、以同意 1,640,947,5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27 %)、
反对 3,253,2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78 %)、弃权 320,6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5 %)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560,920,0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3669 %;反对 3,253,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63 %;
弃权 320,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568 %。
    7、以同意 1,593,150,4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6.8762 %)、
反对 51,050,3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1043 %)、弃权 320,6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5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513,122,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0.8996 %;反对 51,050,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36 %;
弃权 320,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568 %。
    8、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以同意 434,302,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2291 %)、反对 3,253,2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7433 %)、弃权 12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76 %)审议
通过《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34,302,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291 %;反对 3,253,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33 %;
弃权 1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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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0.0276 %。
    9、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以同意 437,096,0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8674 %)、反对 574,9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314 %)、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3 %)审议通
过《关于转让珠海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37,096,0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674 %;反对 574,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4 %;弃
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
    10、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以同意 437,456,6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497 %)、反对 99,0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26 %)、弃权 12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76 %)审议
通过《关于转让香港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37,456,6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97 %;反对 99,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 %;弃
权 1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76 %。
    11、以同意 1,641,147,2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948 %)、
反对 3,253,2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78 %)、弃权 12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7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561,119,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4023 %;反对 3,253,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63 %;
弃权 1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14 %。
    12、以同意 1,471,357,3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9.4702 %)、
反对 173,043,2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5224 %)、弃权 12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7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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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一)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391,329,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9.3240 %;反对 173,043,2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546 %;
弃权 1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14 %。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参与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公
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宋城演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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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2H0751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王立新


                                              签署:


                                              经办律师:陆   芳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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