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1-05
证券代码:300144 证券简称:宋城演艺 公告编号:2023-001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张娴、商玲霞、侯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号、《关于
对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巧灵、黄巧龙、刘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1、《关于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娴、商玲霞、侯丽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娴、商玲霞、侯丽: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未如实披露股权转让相关“差额补足义务及超额收益安排”具体内容,信息
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的规定;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娴、总裁商玲霞、董事会秘书侯
丽,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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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巧灵、黄巧龙、刘萍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巧灵、黄巧龙、刘萍: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未如实披露股权转让相关“差额补足义务及超额收益安排”具体内容,信息
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以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
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宋城集团”)、黄巧灵先生、黄巧龙先生、刘萍女士高度重视《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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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
改措施,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
学习,强化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自觉遵守并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所述事项涉及公告详见2022年11月1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
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公司股东宋城集团、黄巧灵先生、
黄巧龙先生、刘萍女士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公告和报告书所涉
及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经当事各方友好协商已于2022年12月5日终止。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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