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8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切 实 保 护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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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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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投资者说明会;
(五)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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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
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内的
媒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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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
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
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 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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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
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
电子邮 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
报告的编制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 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
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 方案;
(九)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
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
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 配合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二十二条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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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 ) 其 他 违 反 信 息 披 露 规 定 , 或 者 影 响 公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正 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
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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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承 诺 书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
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
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原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经本公司
(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________________(签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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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证券代码:300144 证券简称:宋城演艺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
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
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
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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