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4月)2023-04-28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宋城演艺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等交易事项
1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
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
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
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
议等通讯方式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