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4月)2023-04-28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内部审
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
审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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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对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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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
前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议程和
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
话会议等通讯方式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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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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