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商议,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
况。2022年度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
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为持续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更好地兼顾股
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分红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公司健
康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关于利润
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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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日常管理、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
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
定目标基本实现。
四、对《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
明》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认真审阅,并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有关内容与注册
会计师、公司管理层等进行交谈沟通,我们尊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审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此外,我们已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有
力措施,以期公司能够妥善处理相关事项,有效化解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
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已对于聘
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有多年合作经验,且该会
计师事务所的总体实力、服务意识、项目收费等各个方面均符合公司当前的审计
工作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
说明符合实际情况。该差异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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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预计的关联交易
额度合理,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业务不会因
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预计的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
八、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薪酬方案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
水平相适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2023年度
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
况和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
十、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议案》,我们
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正常经营和资金安
全的情况下,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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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刘树浙、杨轶清、宋夏云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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