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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宋城演艺: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4月)2023-04-28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 善 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公 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宋城演艺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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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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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
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可
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
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
话会议等通讯方式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
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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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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