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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汤臣倍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3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
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
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等)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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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团队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
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的不断增长,
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2022年公司营业收
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45%、60%、75%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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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恒                         张       平                     黎文靖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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