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8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
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9年4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
单中的人员保持一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19年4月4日,同意向45名激励对象授予2,445万份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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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恒 张 平 黎文靖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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