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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汤臣倍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6-30  

                         证券代码:300146            证券简称:汤臣倍健           公告编号:2021-042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64 号),公司于 2021 年 4 月向特定对象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19,288,209 股,发行价格为 26.20 元/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3,125,351,075.80 元,扣除主承销商发行费用 33,128,721.41 元(含增值税)
后的出资款 3,092,222,354.39 元,扣除其他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共计 2,830,279.62 元,
加上直接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主承销商发行费用增值税进项税 1,875,210.65 元,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091,267,285.42 元)。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缴纳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资金验资报告》([2021]京会
兴验字第 020000 号)。认购资金已于 4 月 30 日从主承销账户划转到公司募资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
[2021]21002540038 号)。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统一安全及规范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中,“澳
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于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
湾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珠海金湾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同时,公司积极推进“澳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BIOCARNA PTY LTD(澳
洲佰澳有限公司,系公司下属企业,以下简称“澳洲佰澳”)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近
期,澳洲佰澳的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设立,并与相关银行工行珠海金湾支行、中信证券
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后续公司将根据该项目建设进度需要,通过增资方
式将除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资金外的剩余募集资金转入澳洲佰澳的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及下属公司澳洲佰澳开立于工行珠海金湾支行的“澳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专户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户号码              账户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   2002027929100199833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   2002027929100203308    BIOCARNA PTY LTD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澳洲佰澳,乙方为工行珠海金湾支行,丙方为中
信证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澳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
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乙方及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及甲方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澳洲佰澳和中信证券与工行珠海金湾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