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中信证券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跟踪报告2022-03-0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汤臣倍健(300146)
保荐代表人姓名:魏宏敏 联系电话:021-20262078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劲松 联系电话:0755-2383525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
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
告》
2、《中信证券关于汤臣倍健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
2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董监高责
任与义务、募集资金使用、当前上市
公司违规案例分析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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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一、首发、再融资及资产重组时关
是 不适用
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二、首发、再融资及资产重组时关
是 不适用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首发、再融资及资产重组时关
是 不适用
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四、首发、再融资及资产重组时关
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是 不适用
实履行的承诺
五、首发、再融资及资产重组时关
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是 不适用
承诺
六、资产重组时关于关联关系和一
是 不适用
致行动关系的承诺
七、资产重组时关于本次重大资产
是 不适用
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承诺
八、资产重组时关于保持汤臣倍健
是 不适用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九、资产重组时关于本次重大资产
是 不适用
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承诺
十、资产重组时关于本次重大资产
是 不适用
购买的其他承诺
十一、资产重组时关于本次发行股
是 不适用
份购买资产的其他承诺
十二、股权激励承诺(2019 年股
是 不适用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4
十三、股权激励承诺(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2019 年第
是 不适用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
十四、《分红回报规划(2020 年
是 不适用
-2022 年)》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改情况 1、2021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正元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
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合计 4,048.18 万元,
直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公
司未及时对前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
条的规定。
2、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0 月 29 日,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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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900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13.51%,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
才披露《关于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上述监
管措施认定: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
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
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
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
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
题;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4、2021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
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开山股
份存在:2019 年、2020 年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
确;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在资
金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范、人员不独立的
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6
法》第二条的规定。
5、2021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
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昕晰、梁小明、范一
沁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
施指出,经查,博雅生物存在以下问题:未及时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
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
露义务。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物以
采购款方式向博雅(广东)累计支付资金 8.23 亿
元。期间,博雅生物未披露相关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交易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
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
相关规定。博雅生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
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6、2021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
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吴卓艺、唐金银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汤臣
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和
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
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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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
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
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
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不规范;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汤臣
倍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
7、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医惠存在以下
违规事项: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大股东及其关
联方占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让
款累计发生额为 33,845.70 万元。思创医惠未及时
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 2007 年发布
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8、2021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8
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
头市碧水源就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增资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
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威县德
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保合同签署时是
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针对该担保事项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9、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深交所指出:中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
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
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
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
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
实际情况不符。中信证券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
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
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
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10、2021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
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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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经查,国
元证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
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
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11、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
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指出,经查,东华软件 2018 年和 2019
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年
度财务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6,522.63 万元和
3,623.27 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77%和 0.4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
12、2021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出具《深圳证监局关
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自 2021 年 7 月起
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
遗漏等公司治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
核算不审慎、2019 年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个
别涉诉其他应收款未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等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问题,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
整的问题。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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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
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
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奥拓电子采取责令
改正的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
务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
实整改,督促各公司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1 年 1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
定》,深交所认定:2018 年 4 月,碧水源全资
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
担保协议等协议。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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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9 条、第 9.11 条
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
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
徐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交所认定:
马齐玮、徐峰作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
思创医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
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等
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
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
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
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
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
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
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的规定。
3、2021 年 11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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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交所指出:
经查明,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物
向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购款
累计 8.23 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博雅
生物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
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
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
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
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
高度重视,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
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
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
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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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魏宏敏 曾劲松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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